[摘要] 8月6日下午两点,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常英副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再次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解释”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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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办常英副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

    新闻网讯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各项工作正依法有条不紊的推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对于房屋保修期过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昨日下午两点,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常英副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再次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解释”这一专题与广大市民进行在线交流,在访谈中,常副主任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三种常规问题再次为网友进行详尽解答,帮助网友更好了解这项已实行两年的房地产相关资金流程。

    【问题一】房屋维修资金政策出台前后的具体区别?

    常英:《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1、对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通过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对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3、在2012年3月1日以后办理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4、在2012年3月1日以后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问题二】如何分摊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费用?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另外、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问题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体包含哪些?

    常英: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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