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积金政策以及政策的变化是许多买房人十分关心的,10月22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玉成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回答了网友关心

单位缴纳公积金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可投诉 员工实习期内也必须缴纳公积金

    许多市民缴纳了公积金却也会遇到不能使用的情况,比如,有些开发商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王主任表示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单位对其所销售的住房项目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所售住房产权清晰(即不存在权属瑕疵),其销售行为合法,同时对购房人的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妥产权登记前,开发单位应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开发商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目前青岛市尚无强制性的约束措施。 

    用人单位在员工实习期间并未缴纳公积金的行为也是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实习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实习期间未缴纳可携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情况等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办理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查处。

    很多网友都表示,公司缴纳的公积金基数过低,并不是按照实际工资的基数计算,王主任表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问题,此行为不符合政策规定。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进行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青岛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如果单位并未按照实际工资基数进行缴纳公积金的话,员工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目前,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协调市工商部门与社保部门,获取了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和部分社保信息,进而通过采取定向邮寄催收函、电话催建、加强宣传、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 

    此外还有网友关心的公积金“商转公”政策,王主任表示,目前我市目前尚未开展“商转公”业务。

 

我要评论↓

返回新闻网房产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