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新闻网推出3.15购房者维权指导系列篇,整理归纳各类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青岛新闻网房产讯】在购房过程中,很多置业者或许遭遇过各种房屋问题,比如建筑质量差、无证违规交房、虚假宣传、房产证办理困难……等等,面对这类问题,置业者们该如何处理才能完美解决问题,面对个别“耍无赖”的开发商,置业者又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新闻网推出3.15购房者维权指导系列篇,整理归纳各类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指导和帮助网友以最快捷的方式顺利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证违规交房】
2015年,位于滨海新区的某楼盘,在延期交房近半年后,终于在去年底通知全体业主可以办理交接手续。然而业主却发现,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开发商根本提供不了任何交房必备证件,存在明显的无证违规交房行为,为此,全体业主联名签署了《拒收函》
律师建议:
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庄沛林表示,针对部分开发商在证件手续不齐的情况下,强行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现象,并不建议购房者以拒不收房这种方式来维权。
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要合法交付房屋,必须完成三个条件,首先房屋必须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第二开发商必须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第三小区设施必须齐备,并且经过环保、消防、规划等部门验收。只要条件不符合,开发商即使交付,法律亦可认定为瑕疵交付,甚至可认定为无效交付,为此购房者即使拿到钥匙,也并不视为接受其交付,购房者收房后可进行全面检查,以更好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并分别签署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资料等。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7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