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先公布一条好消息!市南区2018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开始了!

首先公布一条好消息!市南区2018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开始了!

《市南区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看房、选房须知》

根据2018年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告工作安排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46号)的有关规定,本次配租对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准予登记资格的退役士兵家庭按政策规定单独划定批次优先排序选房。现将金华路、奋进路、台西三路、团岛四路、石村路、济南路、南村路和其他剩余房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看房、选房流程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看房时间

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0日(9:00-11:30、13:30-16:30),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二、选房时间:

三、选房地点:

市南区掖县路1号(江苏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隔壁)。

四、选房注意事项:

(一)入围人员应严格按照综合计分排序顺序轮候选房。

(二)入围人员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现场,不再另行通知。

(三)入围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及《青岛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登记回执》参加选房。若本人无法参加,受委托人须持已公正生效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参加选房。

(四)入围人员选房时间限定3分钟,超过3分钟未能选定房屋的,由下一序号入围人员开始选房。

(五)每位入围人员选好房源后,由工作人员在楼盘看板上做出明显标记,以便于后续入围人员选房。

(六)对未能及时到达选房现场的入围人员,不可影响正常选房顺序,应在本组(上午或下午)全部选房人员完成选房后,再进行选房。逾期不到将视为自动放弃选房资格,若入围家庭自愿放弃选房资格,可由候补人员按综合计分顺序递进参加选房。

(七)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参加选房并取得《选房定位通知单》后,因个人原因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八)候补家庭按照候补顺序号,依次选择剩余房源。


(九)合同签订及办理入住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82780305

监督举报电话: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81116

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房性住房服务中心

2018年12月5日

同样在今天,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王有才副主任做客网络问政就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综合专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重点解答了“关于保障房申请条件”、目前青岛各区市在建保障房项目、人才公寓项目的进展等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一】满足什么样的要求才能申请保障房?

网友:请介绍一下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后低收入户籍家庭的申请条件好吗?

王有才: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 (3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 )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2.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10元(含); (2 )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网友: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我市住房保障的条件有哪些?

王有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 (聘用)合同;3.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城阳区、黄岛区和高新区等区域房源数量较多,但需求数量较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请条件适当放宽为:应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热点问题二】各区都规划有哪些保障房和人才公寓?

崂山区已建筹了午山馨园、株洲路配建项目、辽阳东路地铁上盖等多处人才公寓项目,具体房源信息可拨打崂山区人才公寓建设主管部门电话:88999751进行咨询。

城阳区现有磊鑫河畔阳光、南车人才公寓、水清花都人才公寓等多处人才公寓项目在建,网友如关注进展情况,可咨询城阳区人才公寓建设部门。

高新区先后建筹了招商海德花园二期、翠湖海月湾、紫荆阁等多处人才公寓项目,想了解该项目房源信息可向高新区人才公寓建设部门咨询。

据了解,我市目前仅有市北区海信绍兴路和万科未来城项目分配对象为1-4层次人才,其他人才公寓项目分配对象,均由区(市)根据房源情况和各区引进人才需求情况来确定。所以对特定某个项目感兴趣的市民可到该项目所在区人社部门和建设部门进行咨询。

【热点问题三】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规定

网友: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经济适应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应该是五年后。为什么青岛不执行,说要十年后。

王有才:关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市政府先后于2001年、2004年、2008年颁布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政策,不同时期的政策都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现说明如下:

依据《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主要按以下三个阶段执行相应的政策。 

第一阶段 (2001年《办法》),2001年12月,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发〔2001 〕105号),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纳入规范管理轨道。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不受限制,上市交易须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以上市交易成交价格为基数,参照《关于扩大 <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和 <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试行范围的意见》中规定的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金的区域分类征收比例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权证书中注明的,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征土地收益金。 

第二阶段 (2004年《办法》),2004年8月和2005年1月,市政府分别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 ﹞7号)。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上市交易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阶段 (2008年《办法》),2008年8月和2009年1月,市政府修订并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21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 ﹞6号)。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集资建房项目以及本通知发布之日(2009年1月20日)前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上市交易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热点问题四】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日后可以申请购买么?

网友:我是刚刚搬进公共租赁住房不久,请问租住满五年以后可以审请购买吗?

王有才:根据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目前由于主城区范围内土地资源稀缺,可供配租的公租房房源紧张,为最大程度发挥已建成房源的循环保障效应,市政府尚无出售计划。

官方小结: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已连续十二年将其纳入市政府市办实事,截至目前,青岛市累计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28.4万套,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2018年,我市继续扩大货币补贴范围,将市内六区租赁补贴的收入标准调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10元,进一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计划通过实物保障和新增货币补贴实施住房保障7000套(户),其中实物保障4000套,新增租赁补贴3000户。截至目前,我市共完成住房保障7986套(户),其中实物配租4342套,发放租赁补贴3644户,完成任务目标的114%。广大网友热切关注的“共有产权房",我是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试点方案,待方案研究确定后发布实施。

信息来源:青岛市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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