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建公共停车场实行奖补,其中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奖补2万元,停车楼项目每泊位奖补1.5万元,垂直升降(塔式)、巷道堆垛、平面移动式、循环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奖补1.2万元。

青岛新闻网房产3月5日讯  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建公共停车场实行奖补,其中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奖补2万元,停车楼项目每泊位奖补1.5万元,垂直升降(塔式)、巷道堆垛、平面移动式、循环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奖补1.2万元。享受建设奖补的停车场均应实现联网管理。

根据实施意见,计划到2022年,青岛中心城区新增泊位25万个,其中公共停车泊位2.3万个,配建泊位22.7万个。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实现设位规范、停车有序、安全便民的停车管理目标,加强规划引领、用地保障、建设统筹、智慧停车、综合治理、价格引导、执法监督,着力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属地为主、完善体制。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引导社会企业和社区居民共建共治共享,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2.因地制宜、差别供给。分类确定停车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实现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有序递减。

3.需求调控、价格引导。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思路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4.信息驱动、资源共享。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互联网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应用,提升停车资源周转率。

5.重点突破、依法治理。加强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周边停车管理,加大执法管控力度,着力消除停车乱象。

(三)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以下统称“各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执行。

(四)工作目标。到2022年,中心城区新增泊位25万个,其中公共停车泊位2.3万个,配建泊位22.7万个;全市经营性停车场基本纳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联网管理泊位达到31万个;统筹规划设置道路泊位,实施智能化改造,实现规范有序管理;打造综合治理示范区,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停车难进一步缓解。

二、加强规划管理,指导停车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停车设施规划。坚持停车设施“供需一张图”,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修编,及时将停车设施用地纳入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用地管控。分区编制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建立停车规划评估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区政府、市公安局配合)

(二)动态调整规划配建停车标准。坚持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保持居住区、交通枢纽、医院及新建学校等公共场所周边停车供需平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老城区更新改造要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停车设施供给能力等约束开发强度。(各区政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三)鼓励超额配建、捆绑建设、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具备条件的新建项目超额配建、捆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要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划拨)条件,给予适当奖励,项目建成后按要求管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建设、拆除部分既有建筑进行新建、对既有平面停车场进行改建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依法论证调整。(各区政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加强用地空间保障,促进集约高效利用

(一)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供给。按照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时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充分利用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面积在3000平米以下,停车矛盾特别突出的区域可在5000平米以下)以及拆违、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的空间、具备条件的施工竖(斜)井等地下空间,优先建设停车与绿化相结合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利用人防等地下工程改造,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结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换乘停车场(P+R停车场),统一征地拆迁、同步设计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和加强地铁站点周边地下停车场与站点连通,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免收接口费。(各区政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配合)

(二)采用多种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对产权归属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停车用地,以划拨或协议形式供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可通过招拍挂、租赁方式获得停车设施用地使用权。(各区政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三)挖掘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旅游景区以及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将自有商业设施、工业厂房等集体土地、自有土地改造为公共停车场。已实施征迁、出让的暂未开发建设用地,可由各区政府组织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各区政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人防办配合)

四、加强项目建设统筹,明确审批程序

(一)制定停车设施动态建设计划。依据专项规划、供地计划、建设计划,梳理形成全市停车设施重点项目库,实行计划管理。(各区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二)优化公共停车设施审批服务。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免予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项目法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建设高度、外立面形式,满足日照、消防、环境、安全等要求,并按程序进行社会公示,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对按建筑类报建的停车设施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提速办理,并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项目法人制管理,在征得土地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凭合资、合作、授权、特许经营等有效法律文件,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和运营备案、收费等手续。(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五、加强智慧停车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快推广应用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依托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整合全市停车资源,建立停车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将新建、改造、调整的可利用停车设施信息纳入全市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改造ETC收费系统。制定停车场管理系统数据接入标准,信息采集设备要能够采集进出场机动车号牌、图像、进出场时间等数据,并能实现无感支付等多种便捷支付。加强停车诱导系统建设,开发和推广互联网停车移动终端。(各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青岛华通集团、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配合)

(二)有序推进停车设施联网共享。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车设施备案、辖区监督管理等环节推进停车设施联网。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实施智能化改造并接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鼓励商场、办公场所、酒店、住宅等将停车设施接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委托专业公司统一运营管理。鼓励个人泊位通过专业服务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接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专用停车设施联网共享的,要采用硬隔离等方式明确共享车位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消防改造。(各区政府、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发展。强化停车设施与充电设施在规划布局、建设机制、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等方面的衔接,引导专业化企业参与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和运营。(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六、加强综合整治,缓解重点区域停车难

(一)开展重点区域停车综合整治。在老城区积极开展“平改立”改造,增加停车容量;老旧小区结合道路交通流量,实施微循环治理,科学施划道路泊位,增加基本车位供给;推行医院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一体化,优化内外部交通组织,挖掘停车潜力。(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华通集团、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配合)

(二)倡导开展停车“社区自治”。社区可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成立停车自治组织。自治区域内停车收费价格在辖区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自行确定,收取的费用专门用于停车自治管理成本、车位施划、停车设施建设以及社区道路、绿地、环卫、公厕等公共设施日常运行。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示。“社区自治”区域和停车泊位情况由各区政府牵头研究确定,并报市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青岛华通集团、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配合)

七、加强资金奖补,推动停车产业发展

(一)实行建设和联网管理奖补。各区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公共停车场建设和联网管理进行奖补。建设奖补按设施类别确定,其中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奖补2万元,停车楼项目每泊位奖补1.5万元,垂直升降(塔式)、巷道堆垛、平面移动式、循环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奖补1.2万元。享受建设奖补的停车场均应实现联网管理。对既有停车场实施智能化改造并联网管理的给予1万元奖补。建设奖补和联网管理奖补不同时享受。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齐,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奖补资金由辖区政府落实。(各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二)创新建设运营模式。依托现有平台公司,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等模式,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社会优质专业公司或互联网企业组建集团公司,承担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运维和停车诱导设施建设,并与各区平台公司合资成立区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公司,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负责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和道路泊位经营管理。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由各区政府确定用地主体,集中“打包”办理供地手续,通过发行企业专项债券、设立停车产业基金等方式,多渠道募集资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参与停车场建设投资和运营。推动社会资本以融资租赁、众筹等多种形式自主发起停车设施建设。(各区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三)允许停车项目适度配建商业设施。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各区政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八、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一)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执法管理。要定期分析评估,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数量。完善公示制度,规范专属停车泊位。泊位设置应保证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服务范围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泊位的,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背街小巷,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各区政府、市公安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建立完善停车设施备案制度。明确停车设施备案条件、时限、项目等要求,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停车设施及时备案。对未按规定时限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各区政府、市公安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开展停车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强化综合执法。加强违法停车行为治理,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重点加强对学校、医院、商业区等重点区域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规范企业停车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行为。(各区政府负责,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配合)

九、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体制机制。调整青岛市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计划统筹、专项考核等工作。各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做好与市级部门联动、工作衔接和任务落实。

(二)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市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联动,做好政策扶持、制度规范、服务保障、督导推动等工作,形成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合力。

(三)明确任务严格考核。各区要明确年度建设计划并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市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开展专项考核,形成良性的考核激励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报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选树典型,曝光负面案例,加大政策推介,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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