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根据通知,房屋产权人应当加强对二次装修活动的管理,并对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负责。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按要求共同负责界定二次装修工程类别(一般类或者特殊类),并分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不得交付使用。

青岛新闻网房产7月12日讯(记者 于灏源)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根据通知,房屋产权人应当加强对二次装修活动的管理,并对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负责。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按要求共同负责界定二次装修工程类别(一般类或者特殊类),并分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不得交付使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 原文如下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便于二次装修工程及时交付使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流程再造,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效青岛建设,特制定本监督服务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二次装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本通知所指的二次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特定区域内的房屋外立面改造(含节能改造)、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二、工程分类

我市二次装修工程分为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和一般类二次装修工程两类。

(一)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

本通知所称的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是指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房屋立面改动、使用功能调整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重大变动的除外),主要包括:

(1)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的(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2)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的;

(3)因使用功能调整等产生荷载增加的;

2.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主要包括:

(1)涉及幕墙的;

(2)涉及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的。

3.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二)一般类二次装修工程

本通知所称的一般类二次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二次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活动。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确定工程分类并填写《青岛市二次装修工程施工范围承诺表》(附件1),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范围及审查合格的图纸内容施工。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二次装修工程按照工程类别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一次申报多个建筑单体或者部位实施装饰装修的,凡有一个及以上建筑单体或部位涉及特殊类二次装修内容的,该二次装修工程按照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一)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

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分阶段按以下要求办理:

工程施工阶段:采取抽查、抽测等工作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隐蔽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主体结构分部验收。

工程竣工阶段: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到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二)一般类二次装修工程

推行承诺告知,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分阶段按以下要求办理:

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记录抽查结果,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程竣工阶段: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结论。

四、竣工验收办理条件和程序

二次装修工程按照设计和合同内容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组成验收组,依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办理条件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竣工验收程序

1.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

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2.一般类二次装修工程

一般类二次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二次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二次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青岛市一般类二次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附件2)和《二次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报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对于建设单位在《二次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中涉及的整改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并抄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3.其他情况

对组织竣工验收要件准备不全,确需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允许建设单位组织附条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提报《竣工验收附条件通过整改承诺书》(附件3)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方可组织容缺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容缺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容缺内容一并抄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五、其他要求

(一)房屋产权人应当加强对二次装修活动的管理,并对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负责。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按要求共同负责界定二次装修工程类别(一般类或者特殊类),并分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从事二次装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前,在二次装修工程的合适位置悬挂与装饰装修风格相适宜的《二次装修工程竣工标识牌》。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将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按照一般类二次装修工程申报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限二年,原《关于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青建办字〔2020〕8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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