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12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处孙德海调研员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就直管公房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与网民朋友进行交流

    【青岛新闻网房产讯】3月12日下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处孙德海调研员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问政”,就直管公房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与网民朋友进行交流。访谈中,孙德海重点对直管公房的转租和购买问题向网友做了详细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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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管公房可租可购 购买后有合法房产证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由于对这个名词感到陌生,网友“sophia”留言说,直管公房是不是与老百姓没多大关系?对此,孙德海解释到,直管公房特别是直管住宅,是青岛市广大老百姓满足居住需求的重要形式。目前青岛市实行的住房保障政策,其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也属于直管公房,满足中低收入以下的居民的居住需求,因此,直管公房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他进一步介绍说,在房改之前,直管公房是承租给居住者的,承租人应是在青岛市或各县级市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在青岛市或各县级市有组织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1995年房改之后,凡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个人,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按房改购房程序申请购买其原来已分配的公有住房或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拥有合法的房产证。关于直管公房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售,他表示凡已建立租赁关系,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均可出售。

    直管公房可变更承租人 违规转租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一位承租直管公房的市民提出,他想变更承租人,不知道要走哪些程序。对此,孙德海表示,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名义,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同户籍的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出具表示同意的书面证明;(三)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同一户籍的常住近亲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承租人向所辖区房管所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后,房产出租单位对经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同意并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发给《承租房屋证明》。

    如果变更承租人时,未经过正规程序会有什么后果呢?孙德海介绍说,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房产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转让公有房产的,房产出租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转租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单位转租的,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转租的,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直管公房购买后属私有财产 符合条件后可进行转卖

    访谈中,有网友咨询到,他现在住的是电业局的企业自管房,但是已经被他购买了,他想知道一旦拆迁的话,是否还与电业局有关系。对此孙德海给他吃了一颗定心丸,他表示:“经过房改出售后,房子已变为私有房产,现已不属于企业自管房,如遇房屋征收,与电业局没有关系。 ”

    此外孙德海还表示,购买了直管公房后可以转卖,但他提醒到转卖也有一定的条件。根据《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购公房可以上市: (一)以房改标准价购买公房后住满5年的; (二)以房改标准价购买公房后未住满5年,但已通过补交差价等形式过渡为房改成本价的; (三)以房改成本价或以解困等其他政府优惠形式核定的成本价购买的; (四)按棚户区拆迁改造政策购买安置房屋获得完全产权的;满足以上条件之一需要转卖可直接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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