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4日市城乡建设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实行供电验收告知承诺制度。
6月4日市城乡建设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实行供电验收告知承诺制度。
据市城乡建设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优化一方面是为企业“减负”,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是考虑业主装修及入住问题,防止部分学区房业主因供电原因无法办理交付,影响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承诺6个月内满足正式供电的新建商品房
可先行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通知》,暂未接入正式供电但具备临时用电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6个月内满足正式供电条件的承诺书,并提供供电施工合同及相关缴费证明,即可先行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承诺时限到期后,仍不具备正式供电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将失信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企业后续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出台此文件之前我们已做过充分的调研,发现多数开发项目在交付使用前,供电设施已通过验收,只是因不具备正式电接入条件,无法取得供电验收合格证明,一般项目在三个月、最多六个月都能完善。”据市城乡建设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优化一方面是为企业“减负”,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是考虑业主装修及入住问题,防止部分学区房业主因供电原因无法办理交付,影响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规范开发项目
配套设施教育配套等验收及移交
此外,《通知》还明确,开发项目涉及教育配套设施验收、移交的,只需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教育设施移交协议书》即可申请办理首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具体移交工作由开发企业按照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协议实施。
本月起
开发商自建新能源供热将列入购房合同
开发商自建新能源供热将在购房合同和验收环节予以规范。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本月起商品房合同中的供热方式条款将修改为热源方式,增加分布式新型清洁能源供热,避免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发生纠纷。
目前济南市正在使用的制式网签合同模板中关于“供热方式”的四个选项中,热源性质未包括新能源供热方式。这就造成了个别项目因因商品房合同中对热源未明晰是集中供热还是自建新能源设施供热,导致进入采暖季后购房业主与开发企业产生纠纷的事件发生。
原商品房合同中四种热源方式改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分布式新型清洁能源供热,以及其他热源方式。相应的,供热服务企业改为“城市集中供热企业”或“其他企业”。
验收环节,市城乡建设委要求,开发企业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时,项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采取自建新能源供热设施的,其自建供热设施需进行图纸联审,购房合同需明确项目供热热源方式及供热企业名称。
供热验收由企业提交申请后,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委托供热行业专家对项目供热工程进行验收,并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要求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供热工程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