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12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布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10月12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布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
调整申请标准
意见提出,将目前按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
意见提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首先,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下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其次,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此外,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标准按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统筹房源分配
意见提出,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可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内申购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规定的申请标准等其他要求申请年度复核,复核通过后仍核发原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准予登记凭证在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房源情况全部公开销售后失效。届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公开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按规定购买。
各区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在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将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剂使用。
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李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