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21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通知中对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
1月21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通知中对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次数认定、额度计算、贷款利率等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新政拟于2020年3月9日起实施,且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20年2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dhousefund@163.com。
住房套数以联网查询结果为准
公积金贷款中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很明确,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的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买新房贷款最高额度仍为60万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面,贷款额度不高于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这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至于账户余额的认定,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在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即二手房),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另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3种情况不认定贷款次数
关于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至于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通知明确,以下情形不认定贷款次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退房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
新规拟于3月9日实施
对再交易住房房屋价格的认定,办理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签署书面承诺。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单纯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确定。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和组合贷款银行提供的住房评估价格就低确定。对房屋总价款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计价。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贷能力核定方面,核定对象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针对单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进行核定;针对组合贷款:对本次申请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不含本次申请的银行贷款部分)进行核定。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部分偿贷能力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核定。核定的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合计月收入的60%。
通知明确,本次政策调整规定自2020年3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8日。新政拟于2020年3月9日起实施,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2020年3月10日零时前签订的按原政策执行,2020年3月10日零时后签订的按新政执行。政策衔接设置3个月的新旧政策过渡期,在2020年6月8日前申贷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