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积金贷款需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孙黎做客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围绕“加大惠企便民力度,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水平”主题,与网民在线交流。‍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孙黎(一排左一)与网民在线交流‍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公积金贷款需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公积金不能用于商业用房

非住宅的商业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规定,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具有产权的商业用房不得理提取。

公积金可用于租房

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若您符合上述租赁条件,您可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原件、房租发票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处办理提取手续。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夫妻双方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租赁提取限额30000元/年。

公积金提取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告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请广大职工切勿相信那些所谓的“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代提住房公积金”、“无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路边广告、网络广告或二维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旦查实,将对违规提取的职工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通报单位,并追回已提取资金,同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今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持续完善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届时我们将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qdgjj.com)或“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对外发布。请予以关注。

待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的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若您符合上述条件,您可提供《青岛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处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贷款额度按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如您近期考虑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建议公积金账户保留足够的余额,余额不足将会影响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统一贷款最高额度政策

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主要取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积金资金管理首先要保持适度的资金流动性以满足职工购房提取的资金需求,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的调整同时需要符合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宏观要求。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9日起,我市统一了二手住房与新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政策,统一实行单职工缴存36万元、双职工缴存60万元的最高额度政策,如有疑问您可致电82873986与我们沟通。

对违法行为可线上、线下投诉

如果单位已经与您建立劳动关系,就应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现场投诉:职工可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工资证明等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管理处行政执法业务窗口进行投诉举报;电话投诉:发现单位存在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违法行为的,职工可拨打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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