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提升存量房网签备案服务管理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提升存量房网签备案服务管理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修订了《青岛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范围】不包含公有房屋和新建商品房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不包括公有房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简称网签备案),是指交易当事人通过青岛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核验房屋信息、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和存量房交易合同,完成合同备案的行为。
【交易】服务平台与公安等多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办法规定,市房屋交易机构作为本市存量房交易工作实施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各区(市)房屋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事务性工作。
市房屋交易机构应当健全服务平台使用功能,为交易双方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合同网签、统计监测、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主体】房产中介应按照这个流程发布房源
按照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的,应当核验相关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服务平台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通过服务平台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合同,并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交易机构进行备案,及时发布房源信息。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经纪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服务平台更新网上备案信息。
【网签】房主可申请自行发布房源信息
按照流程,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存量房经纪合同撮合达成交易的,应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网签操作服务。在提供网签操作服务时,应当核验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并查验房屋权属状况。经查验无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网签手续,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交易机构进行备案。
房地产权利人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或者出租存量房的,可向房屋所在辖区房屋交易机构申请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自行达成交易的,房屋交易机构或授权的网签服务点应当通过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网签备案服务。
【安全】网签备案系统将搭建交易资金监管平台
按照要求,市房屋交易机构应主动加强与金融、公证等机构协作,利用网签备案系统,搭建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资金监管服务。
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可自行选择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经纪机构在为当事人办理网签备案时,应书面询问交易当事人是否办理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资金监管的,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监管】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按照要求,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可将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企业从业规程,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要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记者郭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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