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1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提出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小区(含配套设施);公益事业、公共设施项目

10月1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提出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小区(含配套设施);公益事业、公共设施项目;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等重大(重点)项目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

办法指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使用权批准文件中应当明确土地位置、面积、类别和用途;土地的交付与相关费用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开竣工时间和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在缴清土地价款、相关税费和增值收益后,可以向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使用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成交价款的3%缴纳契税。

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续期和闲置用地调查、认定、处置等工作,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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