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 16部门做客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
3月13日 16部门做客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
新闻网讯 3月13日下午,青岛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委、市地税局、市农机局、市贸促会、市质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人防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等16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齐聚青岛新闻网,就居民生活“减免收费政策专题”与青岛市民在线交流。
在市民关心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问题中,有关“居住”的各类收费成为热点话题,许多市民在线留言都得到了有关部门最及时的官方回复。
4月1日起契税暂执行3%税率 出租房屋要登记备案
二手房交易加大税率了吗?这是目前青岛市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网谈中网友询问最多的问题。青岛市地税局在昨日给出明确答复:对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青岛市地税局日前已经接到山东省财政厅与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5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契税暂执行3%的税率。
网谈中也有市民询问,为什么同样是住房用于出租性经营的要交费,出租用于居住却不缴费,这样收费合理吗?市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为租房市民答疑解惑,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房屋使用权的依法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续租和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11]87号和青价费[2002]189号文件。收费标准:住宅:100元/套次;非住宅:每次120元至350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次120元;建筑面积100-500平方米每次150元;建筑面积500-1500平方米每次200元;建筑面积1500-3000平方米每次300元;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每次350元)。这就意味着出租房屋都应该登记备案,收费标准也有统一规定。
取暖费该怎么收有标准 老房子装暖气如何交费算笔账
有市民询问,厨房没有供热要不要收取暖气费?不以地暖方式供暖高层住宅按什么面积或者标准计算收费?市政公用局告诉网友,居民取暖费收取有标准,一是根据青价格〔2008〕240号文件规定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厨房属于使用面积的一部分,因此厨房按照全面积收费;二是根据青价格〔2008〕241号文件规定,无论地暖和挂片方式均为集中供热方式,取暖费用按照室内使用面积30.4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三是新建小区的地暖设施,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和程序,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地暖工程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其验收标准是依据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也有老城区网友反映,今年刚买的二手房,请专门的安装公司在屋里装个暖气就才5、6千块钱,包括人工和暖气片,但是将楼道里的暖气接到自家的接口处,不到一米的距离却要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收180元收费,合计要收1万多块钱,这合理么?
就这个特殊的问题市物价局给予了答复。关于市区老城区供热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用。《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对已建成项目进行集中供热改造,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具体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92号)规定,申请对已建成项目进行集中供热(采暖用热)改造的用户,按每建筑平方米95元标准交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范围为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进出口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
另外,已建成住宅用户还需交纳建筑红线内至居民户室内的供热设施安装费用,按照市物价局、市政公用局下发《关于规范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收费行为的通知》(青价格[2009]8号),对市内四区已建成住宅用户交纳建筑红线内至居民户室内的供热设施安装费用作出明确规定,即供热企业在安装集中供热设施前,须将批准的设计方案、工程主要原材料情况在居民区内进行公示,主要原材料应招标采购,采购价格应向用户公示。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应当在总费用不超过主要原材料(包括散热器及配件、管材、阀门、管接件、保温材料以及与室外供热管网连接的管道、法兰、放水阀等)费用1.8倍的范围内,按照施工图、现行工程定额及向用户公示的原材料采购价格信息据实确定,并与用户签订安装合同(协议),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等内容。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不得收费。
停车成为市民头疼大问题 如何辨别真假停车线有标准
对于许多青岛市民来说,目前停车是个大问题,有市民反映,青岛现在停车到哪里都有收费的,马路上画上停车线就收费,逢年过节停车费还要翻番上涨,这样合理吗?
青岛市公安局告诉网友该如何辨别是否真正的停车收费区域。“现在的道路收费路段是2006年由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联合对外公示的,市民可通过物价局“市价格信息网”查询。另外属于正规收费路段的应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收费停车标志牌、公示物价核定的收费标准,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都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路段,公安交警部门都可以取缔,市民也可拨打110或122电话举报。”
市物价局也为网友解释了停车收费标准问题: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我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适用《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具体到道路停车泊位,首先需要经过公安部门审批,决定是否设置停车泊位;其次,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需经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单位需取得停车收费类别证和工商税务登记证。第三,收费经营单位需在收费场所设置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公示栏,收费人员还需要取得收费员证。收费标准需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确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停车场明细可登录青岛市价格信息网查询。至于网友所遇到停车场逢年过节翻番收费,属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物价局12358价格举报电话。
【热点问题】
关于居民住宅楼二次供水收费问题
网友:高层1楼住户是否需要缴纳电梯费以及二次供水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市物价局:按照青岛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起始层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电梯运行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免收电梯运行费的范 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关于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如供水管网压力不足,属二次供水范围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运行费。
跨海大桥何时能够降低通行费
网友:跨海大桥何时降费,估计能降到多少?另外大桥的ETC和隧道的ETC啥时候能通用?
青岛市物价局:胶州湾大桥属企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定价权限需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今年6月底前,大桥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到期,省有关部门将根据大桥两年运营情况,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重新确定大桥通行费标准。因为大桥属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全省联网,但隧道收费属城市道路收费,目前大桥ETC和隧道ETC通用的条件尚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