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日,《2020年崂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告》在《青岛日报》进行公示。根据公告,崂山区住房保障部门拟对351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行配租,房源位于新宏路11号。

青岛新闻网房产10月27日讯(记者 于灏源)今日,《2020年崂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告》在《青岛日报》进行公示。根据公告,崂山区住房保障部门拟对351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行配租,房源位于新宏路11号。

公告显示,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15〕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46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等相关规定,崂山区住房保障部门拟对以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

根据公告,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中联绣城项目,位于新宏路11号,房源共计351套(其中:9号楼310套,11号楼41套),面积区间为50㎡—55㎡。

配租范围为:

1.本次配租面向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崂山区户籍家庭。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生活无自理能力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2020年崂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15〕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46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等相关规定,崂山区住房保障部门拟对以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中联·绣城项目,位于新宏路11号,房源共计351套(其中:9号楼310套,11号楼41套),面积区间为50㎡-55㎡。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面向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崂山区户籍家庭。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生活无自理能力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规定,配租家庭按照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市场租金及差别化租金根据《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李沧区中央保利公园、崂山海逸公馆等5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价格〔2018〕52号)规定,标准明细如下:

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现场看房、申请登记、信息核查、登记家庭信息公示、计分排序、计分排序名单公示、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为避免人员聚集,请勿高峰期前往报名,选房顺序由打分排序顺序确定,不受报名顺序影响,请提前准备健康码,佩戴口罩,保持距离,请勿相互交谈,遵守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一)现场看房

看房时间:2020年11月3日-5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看房电话:0532-88990101。

(二)申请登记

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和加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还需携带退伍登记表(原件、复印件)。申请登记顺序与选房顺序无关。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按照《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规〔2017〕1号)规定,加分的证明材料如下:(1)市总工会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2)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籍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3)家庭成员中有经区(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员一人有多类残疾的,以其中级别最高的计分。(4)市卫生计划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市卫生计划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病救助个人(《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中有大病救助或民政救助金额的及对应的发票),家庭成员有多人享有大病救助的,分值不累加。(6)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所有加分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11月7日16:30。

已申请配租登记并享受上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家庭,请务必于11月7日16:30前持抚恤定补优抚相关证件及《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到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身份审核和信息备案。逾期未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备案信息进行汇总,据此予以加分。

2.此次登记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7日。

(1)退役士兵及优抚对象家庭登记日期:2020年11月4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30)。

(2)其他持证户籍家庭:11月5日至11月7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30)。

请申请家庭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特别提示:根据以往报名情况每天上午10:30,下午15:30后登记人员较少,请合理安排登记时间)

3.登记地点:崂山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中心(崂山区辽阳东路260号,电话:83955556,83955558)。

(三)公示

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登记期满后将于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6日在崂山区政务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对申请登记情况进行公示。

(四)计分排序

依据《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规﹝2017﹞1号)规定的轮候排序规则进行评分排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的有关规定,本次配租对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准予登记资格的退役士兵家庭按政策规定单独划定批次优先排序选房。计分排序结果将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部门及市民代表共同监督下,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产生。本次实物配租不设候补入围名单,统一按计分排序结果分数由高至低选房,直至房源分完为止。本次配租计分排序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进行。其结果将于2020年11月20日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崂山区政务网、青岛日报、崂山区各街道办事处对外公布。

(五)轮候选房

1.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根据已公布的房源信息按照公布的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选房,并领取《崂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

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崂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崂山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中心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缴费、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五、监督举报电话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81116

青岛市崂山区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88999750

青岛市崂山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中心:83955556、83955558

青岛市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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