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天,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青岛全面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青岛新闻网6月3日讯 (记者李倍)今天,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青岛全面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2018年平均工资数据,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710元。其中,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按照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725元。此外,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2019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为1868.33元,即墨区为1797.5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692.50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分别为93元,即墨区为9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5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9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此外,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我市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了入职、离职等月份住房公积缴存额确定标准,调整了同城转移管理模式,增设了集中封存管理账户,制定了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惩戒措施,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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