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住房保障新增申请家庭如何保障?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青岛市住房保障新增申请家庭如何保障?

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于青岛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公开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按规定购买。

青岛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b.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含);

c.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d.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②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a.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10元(含);

b.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2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③在青岛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④在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城阳区、黄岛区和高新区等区域房源数量较多,但需求数量较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请条件适当放宽为:应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3 )新就业职工申请市区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③在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1 )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市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审核程序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可配租房源情况,按项目进行申请。

申请人原则上通过所在单位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资格登记,并结合房源情况组织实施配租工作。

目前青岛市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市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补贴领取金额:(保障面积标准-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领取租赁补贴金额。以3人家庭为例,若为低保家庭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20元=900元;若为非低保家庭收入低于810元(含)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18元=810元;若家庭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810元(含),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16元=720元,如有自有住房,其建筑面积30平方米,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30平方米)*16元=240元(以上两类如有自有住房,计算方法与此类同)。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并轨前,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且未购买的家庭如何保障?

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可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内申购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规定的申请标准等其他要求申请年度复核,复核通过后仍核发原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准予登记凭证在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房源全部公开销售后失效。届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青岛市住房保障并轨后的租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一 )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含,810元/月),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 )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810元/月)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1380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三 )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1762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四 )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762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2936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的条件和标准为多少?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申请租金减免。

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一次减免最长期限为1年。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设定是多长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另行调整,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公布执行。

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是如何核定的?

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1 )家庭申请人主要指夫妇双方(或离异、丧偶)带单身子女的家庭;

(2 )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且不带子女的人员。

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收入如何核定?

申请人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指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

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全部成员在青岛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财产如何核定?

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

(1 )申请人在青岛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 )车辆;

(3 )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 )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 )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 )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青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规定?

2009年1月20日之后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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