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2018年8月7日下午2点,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租赁中心主任王玉林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房屋租赁管理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申请公租房需满35岁,公租房租满五年可申请购买  王主任在问政中,就公租房是否可售问题做了说明,划重点:

承租人租住满5年可申请购买

主城区内公租房尚无出售计划

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年满35周岁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目前由于主城区范围内土地资源稀缺,可供配租的公租房房源紧张,为最大程度发挥已建成房源的循环保障效应,市政府尚无出售计划。 

同时,有网友提出建议,希望公租房申请能否放宽条件。对此,王主任表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在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申请家庭数量以及房源情况下进行合理确定,现阶段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年满35周岁。

而外地人户口已经迁到集体户口后若想在青岛购买个人住房,需先到户籍所在公安机关换发身份证后,持青岛的身份证、集体户主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户口簿单页原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购房资格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也可拨打电话:82660001进行咨询。

外来务工人员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就网友提出的“外来人口压力也不小,消费高工资低,为什么外来人口没有安排公租房?”这一问题,王主任回应道: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已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4、在本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现阶段,可供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于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等区域,主要面向用工较多的企事业配租。待房源具备配租条件后,住房保障部门将在《青岛日报》和青岛住房保障网上发布公告。如您符合条件,届时按照公告要求,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投资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 更改土地用途后可先租后售

同时,就网友对我市“经济适用房”、“租赁型人才公寓”等问题提出的疑问,王主任回应道:

目前,我市在建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尚未达到销售条件。我局已组织召开调度会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完成综合竣工验收。

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不可以落户,具体政策请咨询公安部门。

财政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不低于5年。拟出售的房源应当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申请公租房需满35岁 公租房租满五年可申请购买

此次问政中,还有网友提出疑问: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包括哪些事项?普通商品房出租是不是都应该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办理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收费吗?

王主任介绍说,为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主要依据2011年2月1日住建部颁发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证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二)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属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另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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