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18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10月18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根据地方自愿原则以及公租房发展情况,两部门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8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开展试点的省(区)应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按照市、县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部分市、县作为试点城市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原则上应覆盖到:省会(首府)城市、地级城市、县(县级市),试点城市数量由各省(区)确定。

根据通知,试点地区要全面梳理现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租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购买内容主要有四方面: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不得包括对保障资格的准入和取消。

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租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不得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

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

此外,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两部门还对推进试点实施的时间作出明确要求:

2018年12月底,各地试点市、县的编制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备案。

2019年12月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2019年12月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总结试点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通过试点,在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能力提供支撑。城市信报记者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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