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8年10月22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长期空置房屋时应告知物业公司,空置时间半年内的,物业费按正常标准收取;空置超过半年的,要按照一定比例减免。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8年10月22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长期空置房屋时应告知物业公司,空置时间半年内的,物业费按正常标准收取;空置超过半年的,要按照一定比例减免。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与广大业主利益息息相关。按征求意见稿,房屋买卖合同包含前期物业合同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承诺。
征求意见稿将以前不少模糊地带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如逾期交房物业费谁付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之日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开发商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对闲置房屋物业费收取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业主长期空置房屋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空置时间半年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超过半年的按正常标准的约定百分比收取。业主未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空置手续的,不视为空置物业,须全额支付物业公共服务费。
对于小区车位租赁费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租赁甲方所有的车位,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甲方交纳车位租赁费。甲方尚未售出的车位,优先承租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小区内的电梯广告、场地租金、共有道路停车费等公共收益,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收益资金在扣除约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约定比例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季度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账户,其余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关于合同的解除,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