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济南各区县在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对本辖区内“住宅商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建档成册。要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行销号处理,对存量非法“住宅商用”限期退出。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7月26日讯(记者张稳)26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关于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济南各区县在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对本辖区内“住宅商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建档成册。要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行销号处理,对存量非法“住宅商用”限期退出。
《实施意见》提出,规范“住宅商用”程序,必须按照《物权法》规定,向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同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对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方可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提出,科学规划社区商业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新建小区时,应当合理配置小区居民所需的公共配套设施,满足居民的日常消费需要。依法对建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做出认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沿街建筑物门窗变更行为的监管和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擅自进行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变更临街门窗、私搭乱建、私设牌匾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依法查处非法“住宅商用”行为,《实施意见》提出,“住宅商用”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为“住宅商用”问题处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建立“住宅商用”巡查监督机制,同时与与区县相关部门建立“住宅商用”问题发现处理联动机制。建立“住宅商用”信用约束机制,督促非法“住宅商用”市场主体或业主纠正违法行为。
建立存量非法“住宅商用”退出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在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对本辖区内“住宅商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建档成册。要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行销号处理,对存量非法“住宅商用”限期退出。各区县政府要定期对“住宅商用”市场主体开展专项检查,对未取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住宅商用”的,各区县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