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在发展,人的生活水平在提高,每个家庭拥有一辆甚至更多的汽车已经成为常态,车位属于刚需资源,但只售不租、只租不售、天价收费、打包出售、捆绑销售……众多问题却存在并困扰着居民的幸福生活。

“我到家附近了,在找车位!”相信很多车主可能都说过这句话。

“停车难”深刻影响一座城市的幸福指数,特别是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居住小区的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居民和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的矛盾之一。城市在发展,人的生活水平在提高,每个家庭拥有一辆甚至更多的汽车已经成为常态,车位属于刚需资源,但只售不租、只租不售、天价收费、打包出售、捆绑销售……众多问题却存在并困扰着居民的幸福生活。

事件:到家了却进不了小区

今年8月19日,位于莱西市团岛西路的香格丽苑小区门口,10多名开车的居民因为被门禁拦着,车辆进不了小区大门而不满,干脆将车堵在小区门口,虽说最后小区物业放行了这些车辆,但对于该小区开发商前期出台的小区车位租赁政策仍不满。

8月下旬,接到多名该小区业主的反映:“开发商‘变相卖车位’,虽说是租赁车位,但是一租就得50多年,算算费用8万多元,对于这样的政策我们无法接受。”“当初买房的时候,销售人员承诺不强制买车位,小区内可停车位置随便停,虽说没有写进合同里,但业主们都已证明这一说法。即便是现在要规范停车也不应该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哪怕是租车位,也不能一下租50年吧。”一名该小区业主说,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就这样把他们拦在小区外面,进不了家门,希望能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探访:车辆暂时可以正常出入

9月12日,记者赶到莱西市香格丽苑小区进行探访,小区大门入口有保安站岗,进出小区的车辆直接给予开杆放行,并没有阻拦正常车辆通行。“我们听领导安排,领导没说让拦没有车位的业主,我们肯定都会给大家放行。”一名保安说,据说开发商正在商量其他解决方案,新政策没出来之前,暂时对业主车辆全放行。进入小区的车辆多数停在小区内部道路的路边,而这些停车道路中,有不少路的路面上有新刷的“消防通道”字样。也有少数车辆停在小区内两座楼之间绿化区域内设置的正规地面停车位里。

但记者发现,小区内绿化区域内的正规地面停车位上多数装有地锁,车辆无法驶入,甚至有些停车位上装了两种不同的地锁,也有部分停车位的地锁被拔出,坏掉的地锁仍在停车位里面或旁边。“这是开发商装的地锁,有人晚上偷偷给拔了,前几天警察还来调查过这件事。”一名在小区内带孩子的居民说,从7月份开始,开发商就在车位上装地锁,出现了多次地锁被破坏的情况。

开发商想规范管理停车

该小区业主张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一份落款为“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7月12日”的《告业主书》,这份书面内容中说,小区现在有业主1700余户,可提供车位只有800多个,满足不了广大业主的需求,势必造成小区管理混乱,产生纠纷,导致小区内交通不畅,直接阻碍应急事件的救援行动,并影响业主的安居乐业,通过租赁车位,使小区对业主停车规范、安全。这份通知中还明确,车位只归租赁业主用,自2019年8月19日起,在小区没有正规停车位的机动车禁止进入小区。“这份书面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说租赁的方式,我们去询问才知道,这车位一租要50多年,算算得8万多,都能买辆车了。”张先生说,大家都对这种“变相卖车位”的方式很难接受,去花钱租赁车位的居民很少,于是就有了8月19日小区堵门的事情发生。

双方声音

业主:希望别把好事办坏了

“规范车位其实对我们业主是好事,能有效避免小区内目前车辆停放比较杂乱的现状,也对小区居民安全是个很好的保护。”张先生说,现在小区内业主停车有些自觉的能靠边停放,有些不自觉的就把路堵了,自己的车有时候被堵,并且也担心万一遇上紧急情况,救援车进不来,也是麻烦事。“规范是好事,想个多数业主都能接受的方式才行。”居民吴女士说,她个人也很支持规范小区车位,但接受不了一下要租50多年。“我住几年后可能搬走,房子有产权证好卖,车位怎么办?”吴女士说,她觉得车位可以按月出租缴费。

开发商:正在重新制定方案

记者当日来到香格丽苑售楼中心,因为是周末,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值班,记者询问关于车位的问题,这名工作人员只是回答目前尚未出方案,需要等待上级领导确定。记者随后几天拨打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部公开电话,均未能接通。在一处网站上,记者找到了今年8月23日,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事的公开答复:“针对业主反映的年限和费用问题我们目前正在商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针对经济不宽裕的业主也会提供贷款服务。后期会根据业主需求是否在公共部位增划停车位,届时具体规划及租赁方式会由物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具体协商讨论。”

律师:租赁合同最长20年期限

为了明确相关法律问题,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权利人是开发商,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位而设定的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且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首先要确定这些车位的权利人是不是开发商,其次根据《合同法》,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车位租赁合同最长年限为20年,超过20年最长租赁期的,超过部分无效。”山东照岳(龙里)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峰介绍。

期待今后停车越来越容易!

内容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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