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1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11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青岛是1994年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丰富。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了广泛的保护共识。我市坚持全域统筹、规划引领,建立起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主要内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编制完成万国建筑博览区规划。同时,建立名城保护利用实施评估机制,目前首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实施评估正在有序开展,计划2020年完成。
目前,我市存在已征收建筑保护利用不足、历史城区风貌不协调等问题。2013年启动棚户区征收以来,市南区、市北区共征收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住宅1.79万户,建筑面积51.2万平方米,但大部分房屋闲置,活化利用不足。湛山小学旧址、龙口路36号等保护性建筑存在房屋空置、失修破败的情况。历史城区范围内有大量保护建筑属于军产,受相关政策影响,未纳入房屋征收、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范围。
执法检查组认为,我市历史城区是城市之根、文化之魂,以其独特的人文风貌和历史价值,具有区别于国内其他城市的鲜明特质。要坚持高起点定位,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改变“一刀切”将原住居民大量迁出的思路和做法,在尊重原住居民意愿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其就地安置,作为留住人气、提供服务、吸引客源的基础性工作,做细做实;坚持高水平规划设计,进一步提升完善现有的总体规划和各片区详规,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对不同片区的投入产出,建议考虑实行跨片区统筹计算,避免“各自算账”;进一步加强历史城区的全要素普查工作,摸清各区域的面积、人口构成、环境容量、产业布局等基础要素,为历史城区保护更新与利用的决策规划提供科学的依据。与此同时,完善“市级统筹、区级实施、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工作机制,完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体系,开展《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编制历史建筑“一栋一册”保护图则,加强保护建筑的更新利用策略研究,规范推进历史城区有机更新。
(记者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