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2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进行明确。按照该文件,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过35%即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过35%

按哄抬价格依法查处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1月2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进行明确。按照该文件,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过35%即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为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入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均可依据本通知规定处理。(记者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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