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青岛市出台《青岛市举报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奖励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通过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平台、举报窗口、举报电话、信函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青岛新闻网7月21日讯(记者 丁淑华)为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近日,青岛市出台《青岛市举报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奖励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通过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平台、举报窗口、举报电话、信函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
经举报查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500元;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1000元;10万元以上的,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2000元。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单位及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信息及违法事实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奖励办法》还对适用范围、除外情形、特殊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举报事项应为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之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支付日期30日仍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涉及本人具体诉求。
以下情况不在奖励范围之内: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或者经新闻媒体曝光的;举报事项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多头重复举报或恶意举报的;举报人属于负有监管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不在奖励范围。
对同一工程项目中相关用人单位同一自然年度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对举报第一署名者进行奖励。
《奖励办法》将于8月16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若举报人编造事实、恶意举报,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还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欠薪行为最容易为人民群众所察觉,通过举报奖励的途径,可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形成打击欠薪的合力,震慑违法企业经营者,为构建青岛和谐稳定用工环境奉献力量。
举报人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平台随时随地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