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是继东莞725调控新政后,对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相关阅读: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
中房网讯 (杨洋/文)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继东莞725调控新政后,对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在限转让方面,《通知》中规定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在东莞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
对于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在购房人购房资格认定材料方面,《通知》指出,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此外,《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属人擅自提前放盘出售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属人自行承担。
此前,7月25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调整商品住房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