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20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申报2021年度掘路计划的通告》,通告显示,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合理有序统筹年度掘路计划

10月20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申报2021年度掘路计划的通告》,通告显示,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合理有序统筹年度掘路计划,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因工程建设确需于2021年度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建、扩建、大中修城市道路,请于2020年11月29日前申报掘路计划,通过金宏网反馈“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纸质版盖章扫描后一并反馈。逾期不申报,将不纳入2021年度掘路计划统筹范畴。

统筹全年度掘路计划,杜绝“马路拉链”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召集各相关单位共同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工程项目掘路计划等,以实现掘路计划全覆盖为目标,按照“计划覆盖、分级负责、统筹联动”的原则,研究编制年度掘路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科学合理、有序统筹建设时序,统一实施意见,做好掘路计划统筹和各行业综合平衡,确保道路建设与地下管线、同一路段各地下管线、重点工程与管线建设同步实施,有效衔接审批环节,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道路综合服务水平,严控城市道路挖掘,最大限度降低掘路施工对城市交通和环境的影响,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建设单位汇总梳理2021年度掘路计划,填写《2021年掘路计划申报表》,将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的表格通过金宏网发送至“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或者通过邮箱发送至szcszssjswhk@qd.shandong.cn。也可以将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的表格直接送至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北区南九水路2号甲四楼设施科)。

100米以上的掘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2021年度掘路计划申报后,按照《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掘路长度在100米或掘路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分支管网、接用户管、接口等(掘路长度在100米或掘路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辖区部门直接办理。

这些道路不允许申报掘路计划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掘路项目中涉及挖掘新修道路、近5年掘路施工过的道路不可以申报掘路计划,具体道路建设及掘路年限可咨询辖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其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94号)“(三)设置干管时须根据道路两侧规划情况预留支管至人行道位置,同一条道路施工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挖掘”。

按照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住建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掘路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10%

各单位申报的掘路计划受挖掘新路、重复掘路、实施必要性(长远规划)、所属道路性质、所属项目性质、主管部门意见等因素影响,不一定能够全部纳入计划进行统筹实施。

为做好年度掘路总量控制和各行业的综合平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相关单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统一计划、同步实施”的原则汇总拟定年度掘路计划,统筹项目实施必要性和施工时间,科学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原则上以挖掘城市道路不超过总量(条数)的10%为控制指标,优先保障市办实事所涉及的掘路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下达至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适时召开计划调整会议,召集公安、规划、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通信、电力、审批及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对掘路计划作出调整,引导工程错峰建设。

附: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市南区城市管理局 88729202

市北区城市管理局 81631028

李沧区城市管理局 87639166

崂山区城市管理局 8899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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