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透亮的落地窗方便了家中自然采光,但两个多月前,家住李沧区东山郡5号楼部分居民开始遭遇烦心事:小区东边、黑龙江中路东侧“信联天地”项目的高层建筑开始安装玻璃幕墙

“透亮的落地窗方便了家中自然采光,但两个多月前,家住李沧区东山郡5号楼部分居民开始遭遇烦心事:小区东边、黑龙江中路东侧“信联天地”项目的高层建筑开始安装玻璃幕墙,经常有刺眼的太阳光被反射进屋子里。“这片玻璃幕墙,对我们小区造成了严重的光污染。”11月11日,市民王先生通过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网上投诉平台”反映了此事。

>>>最新进展

建设方承诺将和业主沟通此事

虽然没有专门的 《光污染防治法》可依,但这并不代表“无章可循”。记者查询现行的《物权法》后发现,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但玻璃幕墙“反射”是否属于现行《物权法》第九十条提到的“排放”,记者尚未查询到明确的规定或司法解释。

如果遭遇“光污染”,居民可以如何维权?记者咨询律师后得知,“光污染”主要影响到居民的视力和居住环境,属于侵犯“生命健康权”和“公民环境权”的范畴。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居民一旦确认权利被侵害,可以要求对方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方式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取到有权威性的证据往往是个难题。“一般来说,双方都是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才通过法律诉讼。”律师告诉记者。

常言道,解铃还须系铃人。记者发稿前了解到,“信联天地”建设方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高度重视东山郡业主的意见,会和业主们沟通协商,看看对方的需求并展开商议。

>>>记者调查

“光污染”危害不小,但谁来执法?

什么是“光污染”?生态环境部门的官网给出了定义:当环境中光照射(辐射)过强,对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就可以被称为“光污染”。“‘光污染’是一种物理污染,分为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三种。”生态环境部门的定义中指明: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时,都可以被算作“光污染”中的“白亮污染”。

记者咨询医生得知,如果长时间受强光刺激,导致视网膜水肿、模糊,严重的会灼伤视网膜,使视力受到影响。除此之外,烈日下驾车的司机如果被玻璃幕墙反射光“晃眼”,也容易诱发车祸。

“光污染”既然是一种污染,究竟该由谁防治和监管? 11月12日,记者联系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查询了法律法规后告诉记者,《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记者联系了李沧区城市建设局,工作人员答复称,项目的开工建设,需要经过严格的规划。建筑外立面,是要由规划部门审批。如果施工和规划的不一样,才由城市建设部门监管并调查。“我们在热线上看到过有人反映这个问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可以将问题反映给建设方——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居民吐槽

高层玻璃幕墙反光有“光污染”

王先生展示了几张照片:小区东侧有四栋高层建筑正在安装玻璃幕墙,其中有两栋建筑物上的玻璃幕墙上出现了刺眼的光源。王先生告诉记者,这是阳光照过来反射形成的强光,给小区带来了“光污染”。“这些照片是我上午在家拍的,大概是一到两周前。”王先生称,这个名为“信联天地”项目的高层建筑的主体建设开始得比较早,两个多月前,建筑物外开始安装玻璃幕墙。一开始安装的面积较小,大家没意识到,可随着面积越铺越大,太阳光被反射到居民家中。“光线太刺眼,望向窗外就很难受,我们只能拉上窗帘。”王先生称。

11月12日上午,记者来到小区探访。除了家住10楼的王先生,13楼的徐女士一家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记者在她家看见,东侧窗外正对着工地。“大约两个月前,业主微信群里有居民说这事。”徐女士称,往她家中反射的刺眼光源,是从四栋高层建筑物中的最北侧那一栋的玻璃幕墙上反射过来的。“这种情况,一般是上午出现。”徐女士表示。

>>>双方说法

居民盼消除影响,建设方给答复

记者查询媒体公开报道后发现,这个名叫“信联天地”的项目,是由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拍得土地并开展规划建设。 11月12日上午,记者致电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项目建设,需要经过严格的规划、审批和环境评估才能开工。记者将居民提到的“光污染”问题反映给对方,并询问是否有相关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对方表示,将会尽快和记者联系。“如果完全完工才去整改,那样成本就大了。”小区居民告诉记者,他们都希望相关部门来协调解决,也希望工地在完工前能抓紧整改,消除“光污染”。 11月12日下午,“信联天地”建设方的工作人员致电记者,承认在“某个时间段,建筑物幕墙会有影响”,但解决这一问题,他们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如果是改用不反光的玻璃做幕墙,会影响到建筑物整体的观感效果。“规划设计的时候,考虑到了这一点。”工作人员称,他们咨询过设计师,遇到“光污染”的情况其实并不多,可能是季节性原因,导致太阳光和玻璃形成夹角,产生了反射。“别的季节,太阳比较高,就不会有这种情况。”

>>>多方查询

虽无专门立法,但并非法律空白

在青岛,“玻璃幕墙”“光污染”已经不是一个新鲜事,已多次见诸网络媒体和报端。早在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当时的安全监管总局就联合下发过通知,限制玻璃幕墙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通知》对“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等七类建筑提出明确限制,要求“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青岛、银川等地法院的判决书等资料后发现,越来越多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明确在合同中提出,要避免“光污染”,甚至要求撤场时也要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光污染”。

记者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搜索后发现,已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过,要加强“光污染”治理,尽快出台《光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和生态环境部回复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物权法》和部分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均已对“光污染”防治作出相关规定。但“光污染”不属于传统污染,目前缺少光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的监测评价标准,社会源头预防不足,治理共识度不高,城市“光污染”治理存在一定困难。“我国尚未制定《光污染防治法》,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还较为薄弱。”生态环境部在2016年和2018年的回复中称。观海新闻/青岛晚报首席记者刘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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