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支持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政策措施,支持停车设施建设。
图为市北区海斯特地块停车场。
城市停车设施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近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支持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政策措施,支持停车设施建设。
《通知》提出的措施包括科学编制停车规划、严格落实配建要求、加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鼓励超额配建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车设施建设、明确新建停车场用地政策支持、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10个方面。
坚持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
坚持停车设施“供需一张图”,是解决全市停车难问题的前提之一。《通知》明确,要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中有关要求,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落实。
与此同时,坚持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保持居住区、交通枢纽、医院及新建学校等公共场所周边停车供需平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合理增加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项目的公共泊位配建指标。在审批过程中严格落实停车配建要求,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核实、同时交付使用,严禁少配或挪作他用。
为鼓励超额配建停车位,《通知》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设施,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土地价款。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不计收土地价款。
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
为调动投资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通知》在“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方面,力求政策突破。
《通知》明确提出,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仍按停车场用地管理。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含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下同)的 20%,其中地上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的 10%。附属商业设施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和抵押,应与公共停车场建筑一并办理整体登记,并注明为停车场附属设施;相关要求应在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车设施建设
在“存量时代”背景下,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停车设施将成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的重要补充,同时,建设停车设施也成为盘活存量用地的重要再利用手段之一。
《通知》在盘活存量土地建停车场方面提出了诸多支持政策,包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将自有商业设施、工业厂房等自有土地改造为公共停车场,可按原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继续使用土地;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补地价方式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已实施征迁、出让的暂未开发建设用地,可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建设临时停车设施。
此外,《通知》还规定,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及非营利性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这对于丰富停车场供地方式,降低建设成本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据悉,该《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