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29日上午,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揭牌成立。3月1日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房屋必须先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才能过户。由于青岛市是首次开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少市民对此项政策并不了解,心存疑惑。近日,记者来到位于市南区八大峡的市物业办,联系到了青岛市物业办王西涛主任,王西涛主任将为新闻网网友独家解答一些市民比较关心的房屋维修金相关问题。

现住房屋也需缴纳房屋维修金 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续交

    市民张先生现居住在四方区一套2005年建成的住房,张先生说,这套住房最近经常出现”小状况”,楼道扶梯断裂,楼顶漏雨等问题,虽说问题不大,可对生活影响可不小。那像张先生所居住的这种“旧房”需要交纳房屋维修金吗?

    市物业办主任王西涛:现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

    有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办法》中规定,一、对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通过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二、对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三、在2012年3月1日以后办理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四、在2012年3月1日以后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3月1日起市民在办理房产证时打印出的交纳单上将会出现全市11家交纳的银行明细,市民可去这11家银行前去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目前,已在青岛市区设有8个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窗口,这8个窗口设在七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内,以及东部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民可去咨询相关问题。

   并不是当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用完后才去补交。当业主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及时足额续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续交方案组织续交;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续交。

一户一账可即时查询 房屋维修金管理贴心

    说到房屋维修金,市民更关心的是这专项资金是如何保管的,个人的这笔资金是否会和别人的混淆?也有市民疑问,这笔“高昂”的房屋维修金会有相应的利息吗?能否随时查询这笔资金的动态呢?

    市物业办主任王西涛:对于这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保管,《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按照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委托商业银行,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账,也就是一户一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市民资金专户中的维修资金将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滚存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

    资金监管方面,审计部门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相关情况: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余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其他有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专户管理银行将会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业主可以随时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行查询。如果业主和有关单位对查询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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