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玉成于10月23日做客青岛政务网,就青岛市公积金贷款、缴存、提取等相关情况与广大网友进行了交流
作为被市民公认的最“划算”的贷款买房方式,公积金贷款历来备受瞩目。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玉成于10月23日做客青岛政务网,就“12329客服热线服务”工作及青岛市公积金贷款、缴存、提取等相关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了交流。
青岛公积金暂未实行新政 贷款申请条件仍需连缴12个月
不久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对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和异地缴费进行了重新规定。那么青岛市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是否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呢?
王玉成介绍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研究有关的实施意见。但目前来讲,青岛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条件仍为: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另外,根据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楼盘项目开发商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时,应主体封顶。楼盘项目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后,购房人才能申请贷款。
11种情形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大病、退休均符合
公积金贷款问题历来是“菜鸟级”购房者们搞不明白,但又极度关心的话题。“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条件是什么?”、“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怎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的时间是如何界定的?”,针对网友们的提问,王玉成给出了一一解答。
有网友在访谈中提问“大病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王玉成介绍,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岛城符合公积金提取的情形共有11种:(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本人和配偶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如果购买的房屋用于商用,则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计算也是网友们比较关注的话题。王玉成介绍说,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与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相关联,可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试用期员工也享有公积金缴存权力 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
缴存公积金是职工的权力、单位的义务。有网友询问试用期的员工是否也应享有缴存公积金的权力。王玉成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据介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而单位即使每月为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也应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若单位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情形,建议职工携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发放的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管理处办理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中心将会依法进行查处。
12329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正式开通已两年有余,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和办事指南,成为了广大市民沟通、了解青岛市公积金政策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王玉成介绍说,12329热线的服务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00。今年前9个月,青岛市12329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公受理各类电话58.56万个,客户满意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
广大市民对青岛公积金政策、贷款等相关问题有疑问均可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咨询。若对服务有不满意,也可拨打效能投诉电话83096767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