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

青岛新闻网房产2月26日讯  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到,将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拓宽加装电梯资金来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同时,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发布了《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市级对各区市符合奖补条件的加装电梯每部奖补10万元!同时具备三类条件可申请:(一)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市地上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电梯使用登记 (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三)各区 (市)政府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区 (市)财政补助政策。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推进,现就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限额以下 (土建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下同)的加装电梯项目,由各区市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土建施工备案。各区市应明示办理标准、简化办理流程,确保规范高效开展工作。实施主体办理施工备案时,应签署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 (内容详见附件),无需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二、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加装电梯项目土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他区市由辖区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加装电梯项目土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工作。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加装电梯参与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市场信用管理考核。

三、调整政策适用范围

1.为深化军民融合、推进双拥共建工作,对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能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政策。

2.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为单一业主的以及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虽为地上四层,但第四层属非独立业主的阁楼的,暂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符合财政奖补政策的住宅,原则上一个单元最多奖补一部电梯。

四、拓宽加装电梯资金来源

除业主自筹资金、所涉及房屋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投资可用于加装电梯外,业主可以按顺序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五、规范档案资料管理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相关档案资料应由实施主体移交区市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及电梯使用人存档,接收单位应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六、发挥基层组织议事协商作用

要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房屋产权单位、电梯公司、施工单位、热心居民的作用,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统筹谋划,形成合力,确保加装电梯工作稳步推进。加装电梯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要积极搭建平台,做好意愿征询、协调推进、加装实施等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居住委员会搭建好社区协商平台,组织业主民主协商,促成共识达成。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各区市结合实际条件探索市场化运作商业模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照原政策文件实行。各区市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更细化、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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