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官方消息,《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共五章15大条。其中明确了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的商品房交房顺序,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交付前必须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保证交房即具备办证条件。
青岛新闻网房产7月20日讯(记者 于灏源)今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官方消息,关于《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将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共五章15大条。其中明确了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的商品房交房顺序,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交付前必须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保证交房即具备办证条件。
根据《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起草说明,在新建物业交付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流程为:移交资料—承接查验—办理交接手续,要求物业交付必须承接查验,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奠定了良好的管理基础。
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方面,明确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流程为:提前告知—现场准备—公示资料—核实身份—查检房屋—交接资料—结算面积费用—收取其他费用—办理交接手续,同时明确了验房的内容及可以暂缓或拒收房屋的情形。
根据《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交付前必须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保证交房即具备办证条件。所交付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宽带网络和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设备均需要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的交房顺序,避免了因先收后验还是先验后收规定不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再次明确了房屋查验的具体内容,至少包括对房屋门窗、阳台、墙体、地面,卫生间等方面的质量检查,以及房屋水、电、气能否正常使用等,通过查验内容的细化,减少了房屋查验环节行为的随意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购房人有权暂缓或拒收房屋,并可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场景,比如交付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等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购房人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购房人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交付使用时,新建物业(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