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根据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现将《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示范文本(试行)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新闻网房产12月9日讯  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根据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现将《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示范文本(试行)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竣工验收的新建商品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编制“手册”,在售楼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向买受人提供,并对“手册”发放情况做好统计、归档、备案等工作。

二、该示范文本为“手册”规范格式和基本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实际工程涉及示范文本条款的,应当保持内容完整。“手册”宜为彩色印制,尺寸规格为A4,封面采用浅绿色,内芯纸张采用铜版纸。

三、“手册”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编号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年份+编号”组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编排。其中,“年份”按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的年份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数字后不用“年”;“编号”由6位阿拉伯数字自小到大编排;每套住宅的“手册”编号为唯一。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示范文本样式编制“手册”,对不按规定提供“手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五、本“手册”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其他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屋,可参照执行。商品住宅在再次交易的,提倡妥善保存“手册”并同时移交。

原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商品房屋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青建房字〔2005〕35号)同时废止。

附《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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