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2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同青岛市现行法规相比,该办法在物业收费调整、空置房缴费比例以及公共部位收益等方面有所变化。

6月2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同青岛市现行法规相比,该办法在物业收费调整、空置房缴费比例以及公共部位收益等方面有所变化。

空置房收费比例降低

根据新的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而青岛现行的则是2013年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要求,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百分之八十缴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缴纳。

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空置房判定标准时间有差异

此次出台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交付后六个月以上的,前期物业费减少,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六十;而交付后空置六个月的,另行约定。

另外,此次规定还明确提出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而青岛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规定则确定,空置房屋是指房屋交付后连续空置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房屋,间断空置累计一年以上的,不在此次减免的范畴之列。另外,空置一年的标准原则上按照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方可实施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

物业停车收费有变化

对于小区停车费的相关问题,《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有了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另外,规定还提出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

而现行的规定则是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执行市场调节价。而对于临时停车,现行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应向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和执行公务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除此以外,业主或业主大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其决定收取一定费用。(记者鞠培霞)


我要评论↓

返回新闻网房产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