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青岛市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起联合审查、快速审批的工作机制,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抓好项目认定是关键。近日,青岛市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起联合审查、快速审批的工作机制,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分类细化多渠道筹集房源有标可依
《规则》对各类用地和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进行了分类和细化。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直接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利用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
严格管理项目准入退出有章可循
把控项目准入。《规则》明确,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实地察看等工作。区(市)政府收到联合审查申请后,每月按批次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重点对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查意见。对利用住宅用地新建及对既有住宅装修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出具项目认定书。
规范项目退出。《规则》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满或因征收拆除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区(市)政府批准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精准施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有据可考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规则》提出7项支持措施:项目认定书可以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可变更土地用途的,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取得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及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可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债券、商业保险资金等金融政策支持。
《规则》提供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示范文本,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类型、申请单位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建设概况、联合审核意见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