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于近日印发。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同城化发展,6月21日,澎湃新闻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于近日印发。
按照《细则》,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同城化公积金贷款。
《细则》明确,同城化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按照《细则》,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40%调整为30%。
对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记录的住房套数。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解读指出,此次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将“认房套数”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
此外,开展再交易住房贷款,为了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缴存职工购买当地再交易住房也可以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同时,对再交易住房的价值按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对于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细则》提到,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记者 计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