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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租房中介费不超单月房租 房租收入要交税比例4%

来源:青岛新闻网房产 -- 2013-03-07 07:50:32 字号:TT

    楼市调控又出重拳,“新国五条”刚刚落地,就有不少市民表示要放弃买房计划,准备再观望观望,租房市场瞬间又“火了”起来,3月6日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于凤树副主任做客网络问政,就房屋租赁服务与管理工作与网民交流。

市民最关注:今年哪些公租房问世?该如何申请?

     对于暂时不能买房的市民来说,如果能申请一处公租房暂且安家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但是公租房房源紧俏,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于凤树副主任告诉大家,目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分为三大类。

    (1)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单身人员需年满35周岁),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2)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五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有想申请公租房的市民朋友可以可拨打市住房保障中心政策咨询电话82681116详细咨询。

     至于,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2013年青岛市公租房上市计划,于副主任则表示:目前市住房保障中心正在积极梳理今年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待公开配租配售房源梳理确定后,将及时公布相关房源信息,大家可以密切关注青岛市各大媒体。

房东最关注:房屋租赁怎么备案?租房中介费有没有收取标准? 

    “新国五条”落地后,“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总房款1%提高至房款差价的20%”这一条让许多房东放弃了卖房计划,转租为售。于是资讯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市民也多了起来。

    于副主任现场告诉网友,青岛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只按鲁价费发[2011]87号和青价费[2002]189号文件规定收取登记备案手续费。收费标准为住宅100元/套次;非住宅每次120元至350元。其中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次120元;建筑面积100-500平方米每次150元;建筑面积500-1500平方米每次200元 ;建筑面积1500-3000平方米每次300元;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每次350元。

    另外,记者了解到,出租房屋不仅要办理备案,还得交税。根据规定,纳税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五千元)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 ;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665%。

    也有市民询问,在房屋租赁中房产中介应该收取多少的中介费才是合理的?于凤树告诉网友,中介收费目前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规定: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有法可依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据于凤树副主任介绍,目前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上,政策法规比较健全,政府部门依据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

    国家大政策有住建部制定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青岛市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关于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并建立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措施,将房地产经纪备案制度与房地产买卖网签挂钩,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等。

    2012年8月,我市组织成立了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自成立以来,协会先后召开多次行业会员单位会议,制定协会章程,组织会员单位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对促进行业诚信守法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最近,青岛市政府开发建设了全市中介机构诚信平台,制定了《青岛市市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通过这个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制定了《青岛市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方案》,对全市的中介机构进行星级评定,星级评定结果也将在信用平台上予以公布。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增加监管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中介收费目前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总额的0.5-2.5%计收。市物价局于1999年以青价费[1999]230号文件明确规定:从事房屋所有权交换经纪业务的,可按交换房屋价值的0.25-1.25%计收;在公房使用权上市中从事公房使用权转让经纪业务的,可按转让使用成交价的0.5-2.5%计收;从事攻防使用权互换经纪业务的,可按互换房屋使用权价值的0.25-1.25%计收。房产中介机构可按上述规定的收费范围内,与房屋买卖(转让)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房产中介经营者应当对收取的费用做好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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