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崔静副主任
新闻网讯 随着青岛市新建小区的增多,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为了全面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崔静副主任昨日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就广大网友关注的小区物业热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物业违规物业办管理 业主违规可举报
此次在线问政中,网友比较集中关注的问题多为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物业公司的具体职责”“收钱不办事或不尽责”“遇到物业违规问题怎么维权”等成为网友提问的焦点。
崔静副主任介绍说,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八)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如网友所说未按照物业合同内容提供服务,可以向市、区两级物业办予以投诉。而对于物业企业所存在的服务问题,业主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其及时督促物业企业整改问题。而如果是业主有违规行为,物业则可以向所在区域房管部门予以举报。
物业费调整有规定 两条建议供参考
物业费涨价、物业账目不公开也是此次在线问政中被网友频繁提及的问题。城阳区水青木华小区的业主抱怨,当时就是看中了该小区物业费较低才选择在此购房,如今物业费却要上调。崔副主任表示,根据2012年9月15日实施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据了解,目前城阳区物业办已会同夏庄街道办事处对水青木华小区的物业服务费调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物业费收费价格。
此外,还有网友提出,物业不公开账目,不与业委会签署服务协议,对业委会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对此,崔静副主任解答到,根据2012年9月15日起实施的《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的监督。此外,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在此,崔副主任给出了两条建议,一是可以向所在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其协调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问题。二是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经业主大会授权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空置房屋也应缴纳物业费 空置一年以上可适当减免
部分市民名下拥有多套房产,空置房屋如何缴纳物业费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话题。崔副主任介绍说,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长期不住的空置房也应缴纳物业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不过根据2012年9月15日出台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而业主大会成立以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