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3日下午两点,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常英副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督 管理”与广大网友交流。

    【青岛新闻网房产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用于房屋保修期过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对于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更好的服务百姓,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常英副主任昨日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与管理”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常英副主任做客在线问政

房屋专项维修金可用于后期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图片来自网络)

详解“五大紧急状况”可快速划拨房屋维修资金

    在访谈中,不少网友对可启用房屋维修资金维修的公共部分不甚了解,为此常副主任表示,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关系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为了简化手续,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特殊处理,如下列这些紧急情况:(一)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二)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三)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四)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出现以上这些情况可以不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即可办理使用备案,快速进行资金划拨。

五大费用”及房屋保修期内不可用房屋维修资金

    在详细介绍了如何哪些情况可以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后,又有网友提出质疑,具体哪些情况下业主无法使用房屋维修资金,为此常副主任做出了详尽解答: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五)其他不应当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承担的费用。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不能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只有部分业主缴存亦可享受房屋维修资金

    由于青岛的老式小区是不需要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所以后期仅有部分业主自觉缴存。为此有网友担忧,房屋出现问题后不可动用房屋维修资金而无法修补,常副主任的回复完全打消了业主的顾虑,他表示,部分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可以按照正常程序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或占总户数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划拨已同意使用其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分摊或业主本人愿意承担(如按照本人意愿划拨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出具承诺书)的金额,并在分户账中予以核减;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的,应当按照《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使用,具有利害关系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以现金等方式承担分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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