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新闻网推出3.15购房者维权指导系列篇,整理归纳各类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房产证无法办理】

    近日,家住黄岛新区某楼盘的郑先生向新闻网记者求助,表示自己入住新房三年多,目前仍然没有办理出房产证,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就连以前交给开发商代为办理房产证的契税,现在也不予退还。在实际购房过程中,因开发商自身原因而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的现象屡见不鲜,遇到这样的情况,业主真的“投诉无门”了吗?

    律师建议:

    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庄沛林表示,针对房产证迟迟无法办理的情况,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产证办理期限内超过一年以上的,购房者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另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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