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促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日前通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青岛新闻网房产2月28日讯 为促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今日通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细则,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充分利用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以及拆违、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的空间、具备条件的施工竖(斜)井和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优先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全文如下
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按照青岛市办公厅《青岛市城市品质改善提升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有关部署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以下简称各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五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供给坚持分类分区差异化和土地集约利用原则,优先满足居住基本停车需求,适度满足商业停车需求。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各区政府参照市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应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市区联动实施机制。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审定年度辖区停车项目建设计划,审议辖区内停车项目建设性质,协调解决辖区内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放奖补资金,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区联席会议下设区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中: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计划,对各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按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二)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停车设施项目的投资政策,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负责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价格制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备案工作,并按规定颁发《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负责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和秩序管理。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类停车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
(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权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并监管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停车收费执法。
(七)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停车设备使用登记及商事主体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八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 充分利用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以及拆违、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的空间、具备条件的施工竖(斜)井和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优先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权属方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筑类停车设施,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设置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
第十一条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无需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开工前应到市场监管部门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
第十二条按建筑物类报建的停车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提速办理,并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三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要求,露天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各区政府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项目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申报主体实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设备监造管理,对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在满足充电及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申报主体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停车设备使用登记,停车设备方可投入使用。申报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区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既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手续不齐全的,可按申报流程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鼓励社会投资的既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
第十九条属于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向行政审批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以及停车场经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条 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按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运营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