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017-11-15
一、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2、债权范围变更的;3、最高债权额变更的;4、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5、抵押权顺位变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5、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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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中心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公告、公证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办理地点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总部) 巫峡路9号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北一中心 南京路236号-2-3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北二中心 重庆南路120号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李沧中心 峰山路117号
咨询电话 826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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