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2017-11-15
一、适用情形:以不动产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但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债权发生条款的除外(原件);
5、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6、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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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中心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公告、公证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办理地点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总部) 巫峡路9号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北一中心 南京路236号-2-3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北二中心 重庆南路120号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李沧中心 峰山路117号
咨询电话 826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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