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气转凉,供热季越来越近,岛城供热企业早已开始为广大用户提供供热季的供热费缴纳服务。

天气转凉,供热季越来越近,岛城供热企业早已开始为广大用户提供供热季的供热费缴纳服务。每年到了供热季,总会发生因供热设施漏水导致住户家中被淹的例子,其中原因各种各样,责任的划分也各不相同。对此,记者根据往年的法院判例和采访经验,整理了常见供热纠纷案例,以期在供热季到来之前,提醒市民多加注意。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不得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不少用户败诉的例子中,均是因对自家供暖设备管理不善或私自改造。此外,为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到了供水试压的时候,居民家中最好有人看守,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供热企业提醒,供热初期,供热单位可能会以各种形式发布供热温馨提示,市民要注意手机畅通便于接收相关信息,同时留意小区物业公告栏、车库、单元门前等张贴的供热类通知,及时缴费、报停。如果家中暖气设施出现跑冒滴漏情况,请及时联系供热企业服务热线或所在供热站处理。

案例

◎公共管道漏水淹两户,供热公司“连环赔”

2012年1月,李某家中供暖主管道阀门漏水,赵某通知李某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供暖主管道阀门损毁、管道破裂,导致李某家中发生漏水。后因该次漏水事故,李某起诉某供热公司要求其承担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定:“涉案的主管道阀门虽然位于原告家中,但并非归原告所有或由原告单独使用,该管道系公共管道,因此被告对于原告家中的供热主管道阀门具有管理、维护、维修义务,被告对主管道阀门的破裂存在疏于管理的错误。”并判决供热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李某家发生漏水以后,赵某家中也被淹。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评估价为10447元。该评估花费鉴定费2000元,由赵某垫付。赵某家中漏水是因为李某家管道破裂发生漏水所造成,而李某家管道破裂是因为供热公司并未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设施进行正常的维护、管理及对设备进行定期更换,故供热公司应当对赵某家因漏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停暖后管道漏水,供热公司担责赔偿

2013年1月8日,市民曹女士家中供暖管道突然出现泄漏,受损严重。而早在2004年9月,曹女士就按照有关规定向供热公司申请停止供热,供热公司派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采取了关停措施。

经法院审理查明,曹女士的房屋位于顶楼,供热设施未改动。经鉴定,漏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该户内供热给水管道上起总开关作用的闸阀密封失效所致。被告供热公司作为专业的供热单位,既然采取了停热措施,则应保证其采取的停热措施能够确保热水不进入用户房屋的供热管道,必要条件就是起总开关作用的闸阀性能正常、密封不失效。法院认为,原告房屋供热漏水是供热给水管道上起总开关作用的闸阀密封已失效所致,而被告负有对闸阀的管理、维护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房屋供热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私改供暖设施,漏水致损该用户全责

2014年10月8日,市南区某小区进行供热充水试压。任女士楼上的住户家中无人,暖气片发生漏水,并渗到任女士家中,损失很大。后经查得知,楼上住户将自家的暖气管道私自改造,事发当日,供热公司对小区进行暖气管道试压,管道漏水。对此,楼上住户不愿赔偿,任女士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家中发生漏水是楼上住户私自改造供热管道造成,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家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数额为11002元。被告赔偿原告漏水损失11002元,评估费用2000元,合计13002元。

◎墙壁渗水原因不明,用户拒绝缴费被起诉

市民陈先生有一套房屋,2014年春节前,住在房子中的老人回老家过春节。春节过后,陈先生到该房查看,发现客厅的一面墙上被浸湿一大片,他认为是供热管道漏水所致。于是,在2015年新供暖季需要缴纳采暖费时,他拒绝缴纳。因拖欠费用,采暖季过后不久,他被供热公司起诉。

法庭审理认为,从陈先生提交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墙壁受损系供热管道漏水所致,故一审判决陈先生立即支付采暖费。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对于此类问题的欠费用户,供热单位要第一时间搜集和保留证据,如供热单位确属无责任而用户却以此为由拒不缴费就属于恶意欠费行为,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热费。此外,对于欠费用户,可能会被纳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半岛记者 王洪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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