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住市北区的李女士最近有个心事,自家小区交房一年多了,房产证却迟迟见不着影,一次又一次的找开发商,可是始终没有答复

家住市北区的李女士最近有个心事,自家小区交房一年多了,房产证却迟迟见不着影,一次又一次的找开发商,可是始终没有答复,住在没有身份的房子里,业主们总是感觉没着没落的不踏实。

提起房产证的事儿,绿地海德公馆1号楼的各位业主别提多着急了。房子是去年7月30号统一交付的,在大伙儿的购房合同上写着,甲方应当在房屋交付后27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大伙儿理解,在交房之后的270天内,也就是2018年的5月之内,大伙儿就可以拿到自家的房产证了。可是,小区1号楼的业主们一等就等到了今年的8月,大伙儿实在坐不住了。

对于房产证的问题,大伙儿一次又一次的找到房子的开发商,可对方的回复每次都是一样,等通知。既不透露房产证迟到的原因,也不给个明确的答复,大家心里没了底。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儿?观察员和小区业主一起来到了开发商位于李沧区的办公地点。

绿地海德公馆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公司授权,不方便接受采访,只能单独和业主沟通。具体事情会由公司专门的工作人员与观察员对接。

观察员咨询律师: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有了更明确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开发商作为商品房出卖人,理应按约定为买受人办理好房屋权属证书。否则,就构成违约,依法要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定时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是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资料不齐,出卖人也应当在合理期间内督促和协助买受人提供、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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