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24日,青岛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自8月1日起青岛人才引进落户办理将有新变化。

7月24日,青岛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自8月1日起青岛人才引进落户办理将有新变化。落户申请人须先在网上上传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由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由青岛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高层次人才需要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其中,A类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人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省“一事一议”办法引进的杰出人才等。

B类人才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长期项目等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学术帅才;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学家工作室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省“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等。

C类人才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外专短期项目、青年项目、文化艺术人才短期项目等的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技术英才;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等。

D类人才包括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青年俊才;“青年长江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省泰山学者青年专家;省“外专双百计划”团队项目成员、个人短期项目入选者;青岛市引进的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聚集的入选本部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其他副省级以上城市相当层次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等。

学历人才要求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技术技能人才包括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人才资格审核

网上审核平台:符合条件人员登陆“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和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人才资格证明等材料。其中,拟落户的学历人才,在申请落户前应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模块进行学历、学位信息确认。

网上审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落户人才的就业、社会保险、学历、高层次人才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

审查结果查询:个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查询审核结果,并点击公安部门落户链接了解后续办理流程。

落户办理

公安部门根据资格审核信息办理落户登记。

落户办理材料: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亲属关系凭证(户籍证件未记载亲属关系的提供)或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办理。

落户地选择: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区级人才集体户和市人才集体户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随迁人员落户:高层次人才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稳定工作的学历人才、技术技能人才中的第1至4类及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第5类人员,在落户的同时可按照规定申请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其他技术技能人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落户的同时可按照规定申请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

青岛生源结业生需回青落户的,持材料到家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通过人员相关信息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至市公安局;公安部门依此信息办理户口登记,同时将相关人员落户办理结果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信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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