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1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据悉,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5%。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李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