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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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权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其他区(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二、物业公共服务费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物业服务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青建办字〔2019〕58号)执行。市内六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见附件1。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报送提供物业服务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按规定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之日起十日内,携带调整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成本公开情况、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向提供物业服务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市内六区减免比例为20%,其他区(市)减免比例由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四)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不超过六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或者由双方协商约定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0%交纳。
三、机动车停放费
(一)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内六区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市内六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临时停车不超过2小时的,免收车位场地使用费;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不超过2元;每日不超过6元。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车位使用人如不使用停车位,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确认后,自书面告知之日连续超过一个月(含)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其他服务收费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超出《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提供的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管理费扣除比例,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由“双过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前暂按收益资金的20%扣除;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五、政策衔接
(一)2018年7月21日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二年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已满二年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提供物业服务的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及其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费,办理备案手续。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4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13〕60号)、《关于公布<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青价规〔2017〕2号)、《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8〕20号)、《关于贯彻省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