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姑娘,你们可得帮我出出主意,我是背着孩子给你打电话的。”几天前,73岁的严先生给早报记者打来电话。

“姑娘,你们可得帮我出出主意,我是背着孩子给你打电话的。”几天前,73岁的严先生给早报记者打来电话。老人说他的妻子几年前因病去世,之后他认识了现在的老伴王女士,但因为房子问题“作梗”,他和王女士只能“伴而不婚”。

房子“作梗”老人“伴而不婚”

严先生告诉记者,他的老伴去世五年了,两个孩子早已经成家。“白天还好过,我自己出门遛弯,约上几个老朋友一起下下棋、打打牌,但晚上就只能一个人呆在空荡荡的房子里,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感觉挺寂寞,特别是生病的时候,我就想找个老伴儿。”严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初,经人介绍他认识了现在的老伴王女士,王女士比他小6岁,人很干净利落,性格也随和,有个女儿早已成家。严先生觉得挺满意,一来二去,两人都觉得挺合适,就打算结婚。但关键时刻,严先生的儿子、儿媳站了出来。

严先生的儿子说:“结婚可以,但房子有我妈一半,我们有继承权,要提前分好,以后省得找麻烦。”“我就这么一套房,怎么分?给他们一百多万,我也没有呀。后来想想算了,不想因为这事儿和儿子、儿媳闹不痛快,我们就这样一起住着,但不领证了。”据严先生介绍,现在,像他这样的老人挺多的。“不领证,儿女也基本都不反对。要领证,有的儿女就不干了。有的提前把房子过户给儿女的,有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但多数老人都不愿意折腾,像我这样凑合过。”

“暮年家庭”多有房产危机

今年65岁的杨女士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烦心事。 5年前,杨女士和现在的老伴结婚,组成了“暮年家庭”。随着自己年纪越来越大,老人对自己的财产如何分配越来越上心。杨女士说,她们现在住的是老伴名下的一套房,老伴想留给她居住,待她“百年”后,再把房子给两个儿子继承。但她咨询后得知,即使老伴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房子留给儿子,让杨女士住到“百年”,但自己的心愿也不一定能实现,因为如果老伴的儿子不配合,她很难继续住下去。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在老年人再婚家庭中,房产分配问题一直是横亘在老人面前的一大难题。因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少老人选择“同居”不结婚的方式;还有的因为房产分割,儿女与“后老伴儿”打着旷日持久的官司……让老人在情、理、法之间难以选择。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绝大部分老人都想把房产留给自己子女,但同时,也都想给再婚配偶一定的权益,比如房产的居住权。那么,怎么才能保证儿女继承到房子,又保证再婚配偶生前的居住权呢?


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铁钧表示,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种新的物权即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专属性主要体现在其不得让与或继承。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权利人不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在权利人去世后居住权也不能被他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居住权随着权利人的去世而不复存在。同时居住权也具有无偿性,带有一定的恩惠色彩。居住权比租赁房屋更能保障人长期拥有稳定居住场所的需要。基于居住权的以上两种性质,例如案例中的老人便可以通过用自己所有的房屋为另一半设立居住权这一办法,既能够保障另一半在自己过世后能够居有定所,又能够保证另一半过世后自己的子女仍能合法地继承自己所有的房屋。“这就意味着,房产在当事人去世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但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因此居住人在世的时候可以居住,但在居住人去世后,房产的归属仍然由产权人控制。”郭铁钧律师说,这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既可以照顾配偶的生活,也维护了家庭财产的利益。

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我们口头上答应让另一半居住,另一半就享有了居住权,根据《民法典》对居住权设立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才设立。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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